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军祥
91330100670612874J
9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长松街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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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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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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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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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110民初1224号
其他
被告:
董某
107141.7
1、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104746.7元; 2、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47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3、被告董某对被告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乙公司、董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乙公司、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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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2
--
(2023)浙0110执70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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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3
--
(2020)浙0110民初194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40428.26
一、确认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工资15562元。三、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69.66元。四、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496.6元。五、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Z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Z某某的其他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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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4
劳动争议
(2021)浙01民辖终21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3-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83执恢1509号
申请人
-
--
--
2019-12-13
6
其他
(2015)熟执字第095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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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熟商初字第002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3025804
被告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2580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3元,由被告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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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嘉桐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项有选
920000
被告项有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00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2元,由被告项有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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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浙江台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D某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2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星煌机械有限公司、宋玉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10民初122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浙江台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2
--
(2024)浙0110民初122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浙江台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民终761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10民初1847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越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5
劳动争议
(2020)浙0110民初194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10民初1911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市星煌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7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17)浙01民初186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鼎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8
其他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5-03-24
9
--
(2015)熟商初字第002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5-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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