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苏壮强
91371700MA3BX59P8F
10000万
-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寨工业园内南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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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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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4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菏泽曹税) 许准字 〔2019〕 第(306) 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曹县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3-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曹县税务局
2
旧标准
--
热力生产;热力供应运营与服务;热力工程技术开发、设计、咨询;供热信息咨询;供热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与管理;供热采暖节能产品、保温管材及阀门、五金配件、煤炭的销售;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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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21民初497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
一、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自2019年7月1日至提供日止的公司章程、会计财务报告置备于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复制,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聘请人员不得超过5名,查阅、复制期限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自2019年7月1日至提供日止的会计账簿置备于公司办公区域内供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聘请人员不得超过5名,查阅期限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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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1721民初246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61850
一、被告Y某某向原告G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C某某支付工资及早餐费共计62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下欠八原告的61850元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G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被告Y某某、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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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3
合同纠纷
(2020)鲁1721民初6418号
被告
原告:
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336897.7
一、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3689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33689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厦门海升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54元,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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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1721民初491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8
5
合同纠纷
(2020)鲁1721民初49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1721民初49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8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21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N某某,N某某,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2
--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N某某,N某某,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3
--
(2024)鲁1721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N某某,N某某,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39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2-13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84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2-13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84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1-10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39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1-10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84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0-31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鲁1721民初5539号
被告
原告: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3-10-31
10
股权转让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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