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郝丙成
91130224MA07X8GQXN
15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原庄头北建材公司旧址西侧、鑫万达实业公司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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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
其他
--
--
--
2023-04-03
--
2
--
其他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08-14
(冀唐)安监罚〔2020〕冶建025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1900
(2024)冀0224执683号
滦南县人民法院
2024-04-18
2
535633
(2024)冀0223执64号
滦县人民法院
2024-01-22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津0113执异8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L某某、L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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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2
--
(2024)津0113执异8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郝丙成、Z某某、Y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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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3
--
(2023)冀0224民初2957号
被申请人
原告:
Z某某
100520
一、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2年3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中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支付原告Z某某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时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案件保全费用52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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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4
--
(2023)冀0224民初3054号
被申请人
原告:
Z某某
201070
一、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22年4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中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支付原告Z某某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时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案件保全费用107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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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5
--
(2023)冀0224民初2967号
被申请人
原告:
W某某
1388860
一、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692400元,并自2022年7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692400元中的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原告W某某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时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案件保全费用406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0元,由被告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320元,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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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辽0281民初685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瓦房店英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滦南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瓦房店英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保全费630元,合计1292元,由原告瓦房店英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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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开庭公告 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3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4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5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6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7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8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9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10
--
--
其他
原告:
天津洪玉腾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H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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