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贾非
912111005646075029
94032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一号路北盘锦辽滨鑫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5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10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5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07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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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68

裁判文书 156

法院公告 13

开庭公告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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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30万吨油码头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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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评内容
1、责令停止建设施工;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
2014-02-28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7239636
(2024)辽1104执796号
大洼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信用中国 6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辽东湾消审211120210910-01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玉带明珠(一期、二期)建设项目
2021-09-10
2099-12-31
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
NO.008319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翠霞湖周边景观绿化工程
2022-11-11
2025-11-11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辽东湾分局
3
20171116-01
旧标准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备案
--
--
辽东湾新区城市建设局(地震办)
4
辽东湾环审字﹝2018﹞11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总投资374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辽东湾新区。主要包含滨海大道南侧污水改造工程(项目西起瑞唐世贸中心,东至宏冠大厦,全长1600米,主要内容包括滨海大道南侧污水管线改造,将原有PE管道更换为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为DN1000—DN1200);河畔水乡住区商住区、两校医院、周边道路配套雨污管线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围绕河畔水乡住区内商住区、两校一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天河街、珠江街、洋河街、沙河路、学府北路等道路配套污、雨水管线进行疏通与改造。其中:(1)将两校一院、玉带明珠、江山帝景、水韵嘉邸、水韵城、华源时代城内污水排水口接入建节路污水主管道。(2)改造天河街雨污排水管线1760m。(3)沙河路北侧雨水管线及过道管380 m。(4)珠江街南侧雨水管线及过道管240 m。(5)洋河街南侧雨水管线400 m;恢复破坏路面及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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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2099-12-31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
5
电辽LL6094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证
电梯
2017-06-28
2099-12-31
21111227
6
盘政地东字﹝2018﹞25号
新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审批
盘政地东字[ 2018] 25号 关于向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新建2018年辽东湾新区石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宝来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宝来路(天时街-秦岭街),总面积112498平方米,划拨给你单位,作为2018年辽东湾新区石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宝来路道路)工程; 二、该宗地用途为公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改变用途; 三、该宗地具体四至坐标见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〇一八年 九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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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2099-12-31
辽滨沿海经济区国土资源局
7
电辽LL6062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证
电梯
2017-06-28
2099-12-31
21111227
8
辽东湾环审字﹝2018﹞9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总投资341万元,建设地点位于辽东湾新区。包括华锦路生活供水工程(麦积街-中天容器厂区),2号突堤生活供水工程。其中:华锦路生活供水工程(麦积街-中天容器厂区):南起合力街,北至秦岭街(中天容器厂区),主要工程内容为铺设生活给水管线约850米。2号突堤生活供水工程:南起项目区内,北至联成街,主要工程内容为铺设生活供水管线约2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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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2099-12-31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
9
盘政地东字﹝2018﹞23号
新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审批
盘政地东字[ 2018] 23号 关于向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新建2018年辽东湾新区石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峨眉街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峨眉街(长春路-闾山路),总面积12478平方米,划拨给你单位,作为2018年辽东湾新区石化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一期(峨眉街道路)工程; 二、该宗地用途为公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改变用途; 三、该宗地具体四至坐标见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〇一八年 九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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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2099-12-31
辽滨沿海经济区国土资源局
10
20170808-01
旧标准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
--
辽东湾新区城市建设局(地震办)

裁判文书 15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1104民初342号
被告
原告:
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43872.88
一、被告盘锦鑫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738,190.28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盘锦鑫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682.60元。三、驳回原告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983.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鑫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缴纳诉讼费用及案款须注明案号),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诉讼费51967元、保全费5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视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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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2
--
(2023)辽1104民初336号
被告
原告:
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77820.35
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377,820.35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00元,由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缴纳诉讼费用及案款须注明案号),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172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视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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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3
合同纠纷
(2023)辽1104民初660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T某某
--
准许原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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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4
其他
(2023)辽1104民初34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森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1795.64
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森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795.64元及利息(从2022年8月25日其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38.50元;由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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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5
合同纠纷
(2023)辽1104民初487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
--
准许原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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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6
合同纠纷
(2023)辽1104民初296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C某某
--
准许原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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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7
其他
(2022)辽1104民初4170号
被告
原告:
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71961.85
一、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75,778.5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养护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95,097.67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95,097.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三、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244,378.22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四、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11,601.52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五、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64,430.47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六、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90,960.12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以833,672.0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以893,220.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七、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76,196.17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以7147.1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八、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40,001.18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以228,000.83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280,00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九、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029元;十、驳回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744.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以上两项共计35774.50元,由被告盘锦鑫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664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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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辽1104民初4146号
被告
原告:
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58903.53
一、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5,443.53元及利息(利息以3,455,44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二、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盘锦骞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3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222元,由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承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4444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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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9
合同纠纷
(2022)辽07执213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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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10
合同纠纷
(2022)辽1104民初3983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600000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0.001%计付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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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法院公告 1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北京星光少年科技中心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2
裁判文书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5
3
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0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5
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7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30
8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7
9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2-01-25
10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建业(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开庭公告 2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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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514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星光少年科技中心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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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民终410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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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994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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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989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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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57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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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930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盘锦江南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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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931号
原告
原告: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盘锦江南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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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民终323号
上诉人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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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4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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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1104民初262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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