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余盟军
91350121MA32TFMC16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林场边桃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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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6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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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侯特准﹝2022﹞220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2-05-30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第91350121M0001HNP3T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股东、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7-05-23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侯市监特﹞准字﹝2023﹞第80117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12-19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第91350121MA32TFMC16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
2020-12-25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121民初588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5465784
一、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2154元; 二、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以1731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1年3月31日;以1852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驳回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6元,减半收取计12868元,由Z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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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121民初5881号
申请人
-
2366967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6967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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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121民初457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111112
一、G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1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105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G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计1261.5元,诉讼保全费1076元,以上合计2337.5元,由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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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121执3941号
申请人
-
--
一、本院的(2020)闽0121执39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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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121执3940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本院的(2020)闽0121执39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自动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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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121民初423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54038
L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4038元及利息(以本金1540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计1690.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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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121民初447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42078
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2078元及利息(以42078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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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法院公告 1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L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5-07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W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4-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L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L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W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6
裁判文书
诉前财产保全
福州润邦建材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11-30
7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Y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11-23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Y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08-1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Y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07-25
10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福建榕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06-2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121民初1138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2
--
(2023)闽0121民初1138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4-01-22
3
合同纠纷
(2023)闽0121民初437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07-06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厦门豪龙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3-04-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121民初457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08-2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121民初423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第元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08-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