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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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1)杭上民初字第15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 | -- | 一、原告F某某与被告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1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退还原告F某某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 ...更多 | 201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