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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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04月0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4年03月31日12时48分,当事人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粤T76951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4轴,载货总重37.53吨,限重36.000吨,超限1.53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车辆信息、企业信息、非现场检测单、抓拍说明、询问笔录等。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5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4-08 | 粤中交罚202400488号 | |
2 | 2024年03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4年03月10日13时23分,当事人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粤T55452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G105深湾治超点(北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G105深湾治超点(北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4轴,载货总重37.035吨,限重36.000吨,超限1.035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车辆信息、企业信息、抓拍说明、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5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粤中交罚202400413号 | |
3 | 2023年11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3年11月27日10时22分,当事人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粤T87660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4轴,载货总重37.125吨,限重36.000吨,超限1.125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车辆信息、企业信息、非现场检测单、抓拍说明、询问笔录等。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5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1-22 | 粤中交罚202400175号 | |
4 | 2023年12月0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3年12月02日14时04分,当事人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T87660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东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4轴,载货总重37.125吨,限重36.000吨,超限1.125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企业信息、车辆信息、非现场检测单、抓拍说明、询问笔录等。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5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4-01-22 | 粤中交罚202400174号 | |
5 | 2022年03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2年03月15日09时52分,当事人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粤T09006重型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3轴,载货总重39.6吨,限重27.000吨,超限12.6吨。经查,该车车主是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车辆信息、企业信息、抓拍说明、非现场检测单等。 ...更多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 60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4-24 | 粤中交罚〔2022〕00364号 | |
6 | 使用粤T09006重型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 罚款6000元 | 6000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3-15 | -- | |
7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罚款1000元 | 1000 | -- | 2020-06-30 | 粤中交罚〔2020〕0064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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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2000001806540 | 空 | 建筑业(承接:土石方工程、水电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河道清污工程);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沙石、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经营。 ...更多 | 2018-05-16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空 | 空 | 建筑业(承接:土石方工程、水电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河道清污工程);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沙石、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经营。 ...更多 | 2018-05-16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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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20民终4914号 | 被上诉人 | - | 420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1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2071民初1100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74860.57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交通事故损失74860.57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59元(原告X某某已预交11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59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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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20民终4914号 | 被上诉人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2 | -- | (2020)粤20民终491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2071民初1100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山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