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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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13民初916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 | 171574 | 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85787元并支付以857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23-05-18 |
2 | -- | (2022)桂0103民初1841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南宁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337.29 | 1、被告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制作款48337.29元;2、驳回原告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被告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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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渝05民终821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朗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2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渝05民终821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朗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3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渝05民终821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朗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4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916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
5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417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朗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4 | |
6 | 合同纠纷 | (2022)桂0103民初1840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永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