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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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7)黔02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99559.28元,利息608499.39元(算至2017年4月16日),本息合计2508058.67元;2017年4月1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5312计付;
二、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强兴、王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3432元,由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强兴、王秀共同负担。 ...更多 | --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17〕黔0221民初1369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03 | -- | |
3 | 资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未有任何信息,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 --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9-3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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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11-03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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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0221执恢179号 | 2022-03-21 | (2020)黔0221民初2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0221执恢129号 | 2022-03-07 | (2017)黔0221民初1369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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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200055045409N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2-10-31 | 2032-10-30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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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黔0221执恢1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06 |
2 | 合同纠纷 | (2020)黔0221民初2号 | 被告 | 原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强兴,Z某某,L某某,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罗兴超,W某某,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詹红梅,L某某,L某某,W某某 | 5960462.36 | 一、解除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山路信用社与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6万元及2018年5月21日到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77822.62元,本息合计4037822.62元,2018年8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6.8‰支付至2020年1月2日止;
三、被告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王勇、Z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对第二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对贷款本金158万元及2018年5月21日到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30939.74元,本息合计1610939.74元对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6.8‰算至2020年1月2日止;
五、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Z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面积91.78平方米,价值31.17万元的房屋(房权证号:六盘水房权证钟山区第00055214号,土地使用证号:黔钟经国用2008第2620号,他项权证号:黔2017钟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3120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3元,由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王勇、Z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0-06-23 |
3 | 合同纠纷 | (2019)黔02民终1851号 | 被告 | - | 4037875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3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11-01 |
4 | 合同纠纷 | (2018)黔0221执3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该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不按照协商结果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1 |
5 | 合同纠纷 | (2017)黔0221民初1369号 | 被告 | 原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 2508058.67 | 一、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99559.28元,利息608499.39元(算至2017年4月16日),本息合计2508058.67元;2017年4月1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5312‰计付;
二、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3432元,由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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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黔0221民初2号 | 被告 | 原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Z某某,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黔0221民初3568号 | 被告 | 原告: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W某某,L某某,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W某某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