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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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79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61800 | 一、被告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61800元;
二、被告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65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由被告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656元,由原告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2-0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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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06民初3914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G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
2 | -- | (2023)粤0106民初3914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G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2023)粤0106民初3914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G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4 | 劳动争议 | (2023)浙0114民初234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5 | 劳动争议 | (2023)浙0114民初233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6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79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
7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79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岚峰豆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