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

注销企业 华东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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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乙烯氯碱厂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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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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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受法人委托在隶属单位建筑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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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川0923执117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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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2
合同纠纷
(2016)川0923民初154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
被告:
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771115.65
限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给付下欠工程款3771115.6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7000元,共计154735元,由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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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3
合同纠纷
(2017)鲁0305民初309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82000
准予原告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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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4
合同纠纷
(2016)鲁0305民初141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
驳回原告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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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新执字第369号
被执行人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3446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3446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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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5)临民初字第258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14760
准予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2015-09-15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3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54093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报酬款51900元;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2193元; 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淄博工程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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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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