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宫爱国
91120116783329223F
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5-5-5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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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其他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10-18
津交法王庆坨罚〔2016〕370号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39187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G某某,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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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2
其他
(2020)津0116执843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9-07
3
其他
(2020)津0116执5815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0)津0116执5815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0-07-29
4
合同纠纷
(2020)津03民终447号
上诉人
-
1154017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40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540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8元,由上诉人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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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682民初5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13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0321.34元(赔偿款汇入原告L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69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职员G某某13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负担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依法获批减、缓、免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为6290元,汇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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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民初3329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港保税区凯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389067
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凯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凯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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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7
其他
(2019)津0116民初20235号
被告
-
1154017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40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54017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2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4000元,(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578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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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623民初92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M某某,L某某
233262.5
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218438.5元。 二、判令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2元,由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负担2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82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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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9
其他
(2019)津8601民初712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87740
准许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3.5元,由原告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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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623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M某某,L某某
--
驳回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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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仓储合同纠纷
天津坤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2018-07-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仓储合同纠纷
天津坤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2018-01-09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39187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2-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39187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1-12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4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3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涞水县人民法院
2019-06-0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623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涞水县人民法院
2019-03-2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涞水县人民法院
2019-03-20
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31489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10-19
9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956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4-24
10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95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4-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