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刘康华
91120102MA0716697X
--
-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7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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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02MA0716697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2015-12-02
2099-12-31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254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1-04-0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04执5800号
其他
-
--
--
2019-09-1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04民初4740号
被申请人
-
2270833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227083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M某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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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4
其他
(2019)津0113民初608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众帮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376667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众帮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5元,保全费2403元,合计587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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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5
合同纠纷
(2019)津0113民初608号之二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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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6
其他
(2019)津0113民初608号
被申请人
-
376644.88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6644.8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3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众帮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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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7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终7974号
被告
-
1732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2元,由上诉人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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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8
其他
(2018)津0113民初143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9266632.5
一、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项926663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4526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310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6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903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95元,由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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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04民初474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2270833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给付原告M某某欠款22708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7元,减半收取12483.5元,由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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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开庭公告 3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4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5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6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7
--
--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8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9
--
--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10
--
--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城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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