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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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津0105民初8070号 | 其他 | - | -- | -- | 2019-01-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执284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17 |
3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民初416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新岛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229900 | 一、被告天津新岛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9900元。
二、被告天津新岛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原告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5元,由原告承担312.5元,被告承担2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5 |
4 | 其他 | (2017)津0113执50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1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50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14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3执50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19 |
7 | 其他 | (2017)津0113执5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19 |
8 | 其他 | (2017)津0113执50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19 |
9 | 其他 | (2017)津0113执50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1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13民初777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 | 22100 | 被告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1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21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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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12-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云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多力食品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16-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