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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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303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2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8-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3035号 | 原告 | 原告: 永城市锦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210336.9 | 被告张家港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永城市锦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033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49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2542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6元,由张家港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3-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3035号 | 申请人 | - | 22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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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6208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3035号 | 原告 | 原告: 永城市锦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伟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