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道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王峰
91622901MA72HC8J31
30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解放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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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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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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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临市发改节能函字﹝2023﹞06号
新标准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临夏智慧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估意见,现对甘肃昭延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临夏智慧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基本准确,内容深度符合要求,提出的节能措施和建议可行,原则同意《节能报告》的有关内容和结论。《节能报告》可以作为项目建设节约能源的依据。二、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址:项目位于临夏市东区街道,东至城东三路、南至前河沿东路、西至规划三十八路、北至前河沿东路43-2区。项目代码:2205-622901-04-01-352353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项目用地面积23095㎡(约34.64亩),规划总建筑面积66520.7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035.72㎡;地下建筑面积20484.98㎡。绿地率25%,共设停车位392个,其中地上停车位39个,地下停车位353个。同时修建相应的配套工程等。该项目地上为6幢单体(商业办公楼为地上6层、城市智慧中心展厅为地上4层、小型商业地上2层共4幢)地下部分为一层,主要功能为商业服务、设备用房以及平战结合车库(平时为车库,战时为乙类人防工程及人防物资库)。项目总投资32649.01万元。三、项目能评阶段根据项目用能状况对能源品种和使用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节能报告》对项目的耗能工艺、辅助生产设施及用能量进行了全面核算。根据项目方案,本项目使用的能源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热力和耗能工质自来水。电力主要作为商业、服务设施的动力、照明及通风的使用能源;天然气主要作为项目商业等用气;热力主要用于冬季采暖;水主要用于商业用水、及绿化、车库冲洗、道路浇洒等。主要用能系统为项目的用电系统,包括商业服务建筑设施用电及照明和采暖通风用电;热力主要用于建筑的冬季采暖;项目用水系统主要为建筑用水和服务设施的生活用水。本项目年电能消费总量为994.99万KWH;年热力消耗19761.60GJ;年消耗新水57.05万吨;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为3761.14TCE/A,当量值为1897.11TCE/A。本项目商业建筑能耗为28.51KGCE/(㎡?A)。指标优于标准约束值指标;地下车库能耗为5.65KGCE/(㎡?A)。指标优于标准约束值指标。本项目在“十四五”期间对所在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公布的节能评价指标M值的计算方法,项目对所在地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计算M=0.01,M≤1,对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项目对所在地临夏州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计算M=0.47,M≤1,对临夏州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本项目主要建筑系统及设备均为目前行业推荐采用的国内外先进建筑技术及成熟的节能设备,项目各建筑系统能效指标满足甘肃省绿色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绿色居住建筑能耗标准》DB62/T25-3086-2014进行对标满足限额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行业的节能、环保要求,要工序指标、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满足节能设计要求,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及其影响分析客观,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及设备,项目用能总量与之规模相适应,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中,须同步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节能措施,确保实际投用的设备等和《节能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符合节能管理有关要求。五、如若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节能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专题向节能主管单位申请进行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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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2025-04-28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
2
临市发改节能函字﹝2023﹞05号
新标准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道合青云台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估意见,现对甘肃昭延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道合青云台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基本准确,内容深度符合要求,提出的节能措施和建议可行,原则同意《节能报告》的有关内容和结论。《节能报告》可以作为项目建设节约能源的依据。二、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甘肃省临夏市,规划三十八路东侧,规划三十五路南侧,城东三路西侧,规划路北侧。项目代码:2110-622901-04-01-391819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总用地面积为30961㎡(约46.44亩),建设用地面积40.51亩,总建筑面积99096.3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8311.51㎡,地下建筑面积20784.84㎡。新建住宅490套,停车位626辆。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和商品住房工程两个部分,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总建筑面积49484.1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006.74㎡,安置户数264套,地下建筑面积10477.36㎡。商品住房工程总建筑面积49612.2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304.77㎡,住宅户数226套,地下建筑面积10307.48㎡。本项目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配套公厕60.00㎡,配套物业用房164㎡,景观绿化面积1452.80㎡,道路及硬化面积6566.02㎡,敷设供热管网2220M,排水管网2050M,给水管网2180M,电气管网1580M,天然气管网3950M,电子伸缩门(9M)2堂,仿古大门(12M)2座,垃圾桶20个,砖雕围墙420M。项目用地内共规划设计了6栋住宅建筑,其中A座(部分安置)、E座、F座共三个单元为棚户区住宅;地上26层,地下1层。A座(部分出售)、B座、C座、D座为商品房住宅部分:地上26层,地下1层。沿街商业与主楼简单相接,除商业网点外其他商业用房根据使用需要自由划分,地上1层。本项目总投资36705.43万元。三、项目能评阶段根据项目用能状况对能源品种和使用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节能报告》对项目的耗能工艺、辅助生产设施及用能量进行了全面核算。根据本项目方案,该项目使用的能源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热力和耗能工质自来水。电力主要作为项目小区用电设备及商业、服务设施的动力、照明及通风的使用能源;天然气主要作为项目居民生活用气和商业等用气;热力主要用于冬季采暖;水主要用于项目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商业用水、公建配套用水及绿化、车库冲洗、道路浇洒等。主要用能系统为项目的用电系统,包括:住宅、商业等服务建筑设施用电及照明和采暖通风用电;项目用气系统主要为住宅居民和餐饮等用气,热力主要用于及住宅、商业等建筑的冬季采暖;项目用水系统主要为住宅、商业、公建配套用水和服务设施的生活用水。本项目年电能消费总量为409.53万KWH;年热力消耗14824.44GJ;年消耗天然气5.94万NM3;年消耗新水11.20万吨;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为1816.89TCE/A,当量值为1081.24TCE/A。本项目居住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为11.30KGCE/(㎡A),商业建筑能耗为30.65KGCE/(㎡A)。居住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指标优于标准,商业配套公建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指标均符合要求,达到较好水平。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在节电、节热、节气、节水、建筑节能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方案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本项目主要建筑系统及设备均为目前行业推荐采用的国内外先进建筑技术及成熟的节能设备,项目各建筑系统能效指标满足甘肃省绿色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绿色居住建筑能耗标准》DB62/T25-3086-2014进行对标满足限额要求。本项目在“十四五”期间对所在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公布的节能评价指标M值的计算方法,项目对所在地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计算M=0.01,M≤1,对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项目对所在地临夏州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计算M=0.39,M≤1,对临夏州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项目建设方案符合行业的节能、环保要求,节能措施对项目建设具有节能作用,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满足节能设计要求,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及其影响分析客观,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及设备,项目用能总量与之规模相适应,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中,须同步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节能措施,确保实际投用的设备等和《节能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符合节能管理有关要求。五、如若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节能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专题向节能主管单位申请进行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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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2025-04-28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
3
临市水字﹝2024﹞10号
新标准
关于临夏智慧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一、工程概况临夏智慧产业园项目位于甘肃省临夏市东区街道,东至城东三路,南至前沿河东路,西至道合·青云台棚户区改造项目,北至前河沿东路43-2区,属新建建设类项目。本项目新建6栋(1#~6#)多层公共建筑和地下一层(7#)建筑,配套道路、景观绿化和管道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2.31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住宅用地。建设期间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5.24万M3,其中挖方11.46万M3,填方3.78万M3,借方1.56万M3,余方9.24万M3。项目总投资32649.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000万元。工程已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5年9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6年。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三)基本同意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1HM2。(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5%。(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41.4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23万元。(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关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按时向我局提交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四)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五)项目调配利用的土石方要做好转运防护措施,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六)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七)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四、工程在投产使用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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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025-09-30
临夏市水务局
4
临市建消审字﹝2024﹞005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道合·未名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审查
2024-03-12
2098-03-12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临市建消审字﹝2023﹞011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临夏智慧产业园建设项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023-07-12
2099-07-12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临市建消审字﹝2023﹞012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道合·青云台棚户区改造项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023-07-12
2099-07-12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62290120240318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24-03-18
2024-06-18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91622901MA72HC8J3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物业服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钢材、五金、装饰材料、水泥制品、电气产品销售;混凝土加工、销售;煤炭仓储、销售、运输;煤粉生产、销售、运输(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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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2039-10-15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622900202300028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25F、26F住宅楼12栋,沿街配建1-2F商业网点,并配套活动中心、社区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附属设施,地上建筑面积142475.52㎡,地下建筑面积49098㎡,总建筑面积1915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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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2025-07-14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10
临市人防结审﹝2023﹞第1号
新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决定书
结建人防工程5801.99平方米,符合规范要求
2023-02-06
2026-02-08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甘2901民初73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临夏道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M某某
--
一、被告临夏道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M某某签订的《临夏市大西关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1)DXG-183-1A1号、《临夏市大西关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安置合同》编号:(2021)DXG-183-1-B1号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夏道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M某某、M某某负担,各负担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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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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