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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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71民初19426号 | 被告 | 原告: 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峻瑞油脂厂,L某某 | 66807.2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07.2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680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735元。原告珠海何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L某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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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20民终481号 | 上诉人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2071民初1548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市峻瑞油脂厂,L某某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