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章如荣
91520421078497651C
3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北苑综合市场2单元31号
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爆破从业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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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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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2022〕黔0403执恢255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贵州钦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 1000 万元; 二、被告贵州钦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共计 663801.829 元(剩余贷款利息按照月息 9.8007‰自 2016 年 5 月 21 日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 逾期利息按照月息 14.70105‰自 2016 年 5 月 21 日计算至本 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础 按照月息 14.70105‰自 2016 年 5 月 21 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 履行期限届满止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 三、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贵州麟乾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的权利质押财产(即 2119010001251100012712 保 证金账户下的 2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章如荣、李文、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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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2-04-13
〔2016〕黔01民初723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黔0403执恢255号
2022-08-25
(2019)黔0403民初1490号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黔0123执恢107号
2022-04-13
(2016)黔01民初723号
修文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黔0403执恢153号
2021-04-23
(2019)黔0403民初1490号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黔0403执700号
2020-06-17
(2019)黔0403民初1490号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黔0403执恢15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2409805.82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9805.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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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2
合同纠纷
(2020)黔0403执70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4781355.64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L某某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2409805.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其中包含案件款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71549.82元、2019年7月30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1539‰计算至所有本息结清之日止、执行费26115元、诉讼费12141元(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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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3
合同纠纷
(2018)黔0123执6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黔01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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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4
其他
(2017)黔01执65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黔0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由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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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黔0403民初1490号
被告
原告: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贵州钦垚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Z某某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