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家辉
91330482753017683U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天宁寺街2号综合楼5楼504、5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2项;四库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4 历史 1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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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3-07-01
--
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
2023-06-27
--
3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07-01
--
4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1-07-01
--
5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6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19〕浙0110执2887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11-01
〔2018〕浙0421执2360号
9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浙0482执1498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06-12
〔2018〕浙0482执140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
3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
--
4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0110执恢1396号
2020-11-17
(2017)浙0110民初20513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110执2887号
2019-04-03
(2017)浙0110民初20580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执117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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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2
合同纠纷
(2021)浙04民终49号
上诉人
-
830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7元,由上诉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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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3
合同纠纷
(2021)浙0402执恢6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执行的(2015)嘉南执民字第1210号、(2021)浙0402执恢57号案件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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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4
合同纠纷
(2019)浙0482民初4775号
被告
原告:
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
19681280
一、被告嘉兴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881280元(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0492元,由被告嘉兴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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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5
其他
(2020)浙04民终1624号
第三人
-
460667
准许上诉人H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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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6
其他
(2019)浙0482民初2957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208870.01
一、被告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208870.01元范围内向原告H某某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1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2260元,被告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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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7
合同纠纷
(2019)浙0110执288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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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8
其他
(2019)浙0482刑初523号
被告
-
26730000
一、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Y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60万元;责令被告人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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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9
合同纠纷
(2019)浙0110执2887号
其他
-
--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fyxx_dq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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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02民初512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9-07-26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市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Z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12-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市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Z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08-3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01-08

开庭公告 3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3)浙0402民初51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09-08
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3)浙0402民初51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09-08
3
贷款诈骗罪
(2021)浙04刑再12号
被告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7
4
贷款诈骗罪
(2021)浙04刑再12号
被告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2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4民终49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2
6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嘉兴市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482民初1911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10-10
8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2019)浙0482刑初52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12-30
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
(2019)浙0482刑初523号
被告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12-19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浙0482民初2957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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