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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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2020)沪74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 |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10-11 | 〔2020〕沪74民初344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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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沪74执66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1-19 |
2 | 合同纠纷 | (2021)沪74执668号 | 被执行人 | - | 147396074.86 |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96074.8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11-11 |
3 | 合同纠纷 | (2020)沪74民初344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被告: 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 | 147396074.86 | 一、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4899740.08元;
二、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451201.38元;
三、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罚息(以人民币14489974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9.135%/年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的复利人民币3433.40元;
五、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人民币2451201.38元为基数,按9.135%/年利率计);
六、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律师费人民币41700元;
七、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对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至第六项中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183.0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2183.08元,由被告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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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7-05 | |
2 |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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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74民初344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被告: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上海进宁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