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5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03 |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03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赣0791民初1075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赖冬兰,C某某,L某某,L某某,黄卫华,T某某 | 4012011.72 | 一、被告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归还所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27760.03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所欠借款金额,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2011.72元。
三、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判决一、二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7元,由被告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5 |
2 | 其他 | (2017)赣0791民初1343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9 |
3 | 合同纠纷 | (2017)赣0791民初1213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赖冬兰,C某某,L某某,L某某,黄卫华,T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诉处理。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赣州诚智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T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