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黄永碰
915323010671103273
2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兴楚路25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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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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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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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8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23民终199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C某某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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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2
--
(2023)云23民终19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1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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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3
--
(2023)云23民终499号
上诉人
-
173501.78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八项,即:“三、确认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建材之家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9日自动解除;四、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的商铺腾空交还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五、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1月21日的租金6208.45元;六、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96851.64元,2022年11月22日后的租金至搬离商铺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1241.69元/日计算;七、由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00元;八、由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由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二、驳回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1元,由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2元(未交),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7元由云南省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7(未交),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予以退还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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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云2301民初4752号
被告
原告:
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1260368
一、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404947.5元,逾期付款利息31181元,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4947.5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6年4月23日出具的《欠条》认可的利息419292元; 三、驳回原告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9元,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31元(未交),原告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已交)。 上述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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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5
合同纠纷
(2020)云23民初85号
原告
原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1100元,由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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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6
合同纠纷
(2020)云2301民初386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314227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270362元、支付违约金43865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87元(已交),由被告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68元(未交);保全申请费2189元,由被告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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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7
合同纠纷
(2019)云民终62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12
8
其他
(2019)云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4-22
9
合同纠纷
(2018)云23民辖终6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2-13
10
合同纠纷
(2018)云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2-13

开庭公告 3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云2301民初209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4-04-30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云2301民初7633号
被告
原告:
楚雄市恒盛达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2-12-0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云23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云民终338号
上诉人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3-28
5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云民终1711号
上诉人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11-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云2301民初4725号
第三人
原告:
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1-09-0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云23民初10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云2301民初386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0-09-14
9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黔01民初1663号
原告
原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0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云23民初10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市建材之家投资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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