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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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1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4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06-20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1-16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6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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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2072执2589号 | 2023-03-03 | (2021)粤2072民初20249、22779、1345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2072执13543号 | 2021-11-09 | (2021)粤2072民初14875号民事调解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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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738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C某某,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 | 31699.16 | 一、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9日利息104.69元、罚息(含复利)1094.47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各笔贷款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6.07875%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92元),由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34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精玉凡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陈杰壮,S某某 | 327284.11 | 一、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精玉凡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8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7284.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应以其认缴出资9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精玉凡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精玉凡灯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7 |
3 | 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151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亿红方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S某某 | 850316.2 | 一、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红方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219.2元及利息(以549219.2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和W某某对前述第一项中的货款298210元及相应利息(以298210元为计算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亿红方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66元,合共79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被告C某某和W某某连带负担其中的2887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2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4875号 | 被申请人 | - | 115215 |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价值1152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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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粤2072民初901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古镇卓艺纸制品加工厂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民初11859号 | 被告 | 原告: 江门市昊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民终1658号 | 被上诉人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487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古镇卓艺纸制品加工厂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34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精玉凡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521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W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7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151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山市亿红方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S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