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田丽平
91440111070198104L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361-363号一栋自编二期四层4027B(仅限办公)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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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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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9-1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0111执12909号
2020-09-21
(2020)粤0111民初262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2071民初3752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被告:
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500000
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退回保证金5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91元,合共12933元(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付给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本院不另作退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H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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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执1290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0111执12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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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1民初262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
300360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36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36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6元,由被告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须于上述履行期限内支付给原告广东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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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2408号
被告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10024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叁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科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万京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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