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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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赣0821执8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1-30 |
2 | 劳动争议 | (2018)赣08民终89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12 |
3 | 劳动争议 | (2017)赣0821民初2084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 751364 | 一、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5424元、工资差额2040元合计751364元;
二、驳回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9 |
4 | 其他 | (2017)赣0821行初18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安县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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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赣0821民初2084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17-12-01 | |
2 | 其他 | (2017)赣0821行初18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吉安县人民政府,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