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正常 华东
吴华涛
12361021769772392A
4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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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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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赣0821执8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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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2
劳动争议
(2018)赣08民终89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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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3
劳动争议
(2017)赣0821民初2084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751364
一、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5424元、工资差额2040元合计751364元; 二、驳回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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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4
其他
(2017)赣0821行初18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安县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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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赣0821民初2084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吉安县人民法院
2017-12-01
2
其他
(2017)赣0821行初18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县万福镇中心小学
被告:
吉安县人民政府,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县人民法院
2017-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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