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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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第(3)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7-26 | 2099-12-31 | 沙湾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2 | 2018第(2)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7-26 | 2099-12-31 | 沙湾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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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42民终1332号 | 其他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8.44元,由上诉人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1-08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新4223民初18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5683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原告C某某预交2854元,退回原告C某某2829元。 ...更多 | 2022-11-17 |
3 | 合同纠纷 | (2022)新4201民初916号 | 被告 | 原告: 塔城市浙塔建筑设备租赁部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 114573 | 一、被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塔城市浙塔建筑设备租赁部给付租赁费114313元;
二、驳回原告塔城市浙塔建筑设备租赁部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8元,减半收取计2484.2元,保全费1742.94元,邮寄费260元,合计4487.14元,由原告塔城市浙塔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2391.64元,被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8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1)新4223财保868号 | 申请人 | - | -- | 解除(2021)新4223财保40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沙湾伊鑫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户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7-30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1)新4223财保412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沙湾伊鑫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户×××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5-25 |
6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1)新4223财保408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沙湾伊鑫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行账户×××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5-25 |
7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1)新4223财保372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沙湾伊鑫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账户×××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5-10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1)新4223财保373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沙湾伊鑫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账户×××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存款共计1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5-10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4223民初366号 | 被告 | 原告: 沙湾县恒信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 159500 | 准许原告沙湾县恒信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沙湾县恒信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4-02 |
10 | 合同纠纷 | (2020)新42民初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沙湾县交通运输局 | --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0-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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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民再152号 | 被申请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民再152号 | 被申请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民再152号 | 被申请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1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民再152号 | 被申请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0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42民终43号 | 被告 |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分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42民初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沙湾县交通运输局,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分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