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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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17〕粤0883民初123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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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粤0883执恢174号 | 2020-07-28 | (2017)粤0883民初1233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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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粤0883民初1233号 | 被告 | 原告: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L某某,C某某,茂名市电白区山地实业有限公司,许庆山,N某某,L某某 | 4500000 | 一、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给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计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64%计,从2016年10月1日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15.96%计)
二、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给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计至2017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10.64%计,从2017年3月27日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5.96%计)。
三、被告L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山地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位于茂名市茂港区东五小区海港三路B栋的三层房屋一幢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471.03平方米;土地证号:茂港国用(2002)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908.6平方米]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C某某、X某某、N某某、L某某本判决第一项被告L某某应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212元,由被告L某某、C某某茂名市电白区山地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N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