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吊销,已注销
长三角华东
付兴国
800万元人民币
-
沛县龙固镇中三居经四路东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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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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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000元,支付2017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3414315.51元,合计11413315.51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雪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雪建、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80元,由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雪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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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沛县人民法院
2020-05-27
〔2017〕苏0322民初648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5日之前的利息4225743.68元,合计14125743.68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学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学立、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54元,由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付兴强、李学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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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沛县人民法院
2020-05-27
〔2017〕苏0322民初6480号
3
--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29
沛市监案〔2019〕00126号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11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1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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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3-03-20
沛县行政审批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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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3-03-20
沛县行政审批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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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3-03-20
沛县行政审批局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03执复177号
被执行人
-
--
一、驳回F某某、F某某、F某某、Z某某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执异8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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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
其他
(2021)苏03执复179号
被执行人
-
--
一、驳回F某某、F某某、F某某、Z某某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执异8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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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3
合同纠纷
(2021)苏0322执异8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F某某、F某某、F某某、Z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复议申请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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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4
合同纠纷
(2021)苏0322执异8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F某某、F某某、F某某、Z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复议申请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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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5
合同纠纷
(2020)苏0322执15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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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6
合同纠纷
(2017)苏0322民初648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付兴国,李雪建,F某某,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
11413315.51
一、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000元,支付2017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3414315.51元,合计11413315.51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继承F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80元,由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继承F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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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7
合同纠纷
(2017)苏0322民初648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Z某某,付兴国,F某某,F某某,F某某,李学立,F某某
14125743.68
一、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5日之前的利息4225743.68元,合计14125743.68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继承F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54元,由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港沛能源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Z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继承F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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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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