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马现国
91440300MA5EWQNM0D
2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西社区石洲中路55号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028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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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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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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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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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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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5-1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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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58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楷琳实业有限公司
313333
一、被告深圳楷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8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133333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2元,由被告负担5521元,原告负担3221元。原告已预交的55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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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
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申900号
申请人
-
--
驳回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1-29
3
劳动争议
(2020)粤0303执109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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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粤03民终28566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G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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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5
其他
(2019)粤0303执127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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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6
合同纠纷
(2019)粤0303执127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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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7
劳动争议
(2019)粤0303民初3408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35728
一、原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G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2428元; 二、原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G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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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8
其他
(2018)粤0303民初2428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龙园凯利恒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能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92359.32
一、被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园凯利恒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能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号至2018年9月5日的租金105000元、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17359.32元,支付违约金27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雨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0号龙园创展大厦首层107号房以外的地址;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园凯利恒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能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6元,由原告负担554元,由被告负担9662元。原告已预交的96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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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9
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辖终3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1-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粤0303民初2581号
其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
其他
(2021)粤0303民初2581号
其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3
其他
(2021)粤0303民初2581号
其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4
其他
(2021)粤0303民初2581号
其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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