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陈凌旭
91350900741677086U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龙威·经贸广场)2幢19-22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5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1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3

    中标 5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ND00022020052600071
新标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准予
2020-05-26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350900741677086U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准予同意
2022-08-11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宁政民函〔2019〕109号
新标准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登记宁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的函
同意该社团成立登记
2019-10-22
2099-12-31
宁德市民政局
4
ND00022019080200034
新标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准予变更
2019-08-02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224号
第三人
-
--
一、驳回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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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2
劳动争议
(2020)闽09民终894、89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2569号、(2020)闽09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S某某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S某某负担5元,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由S某某负担10元,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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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020)闽02民初1242号
原告
-
--
对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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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4
劳动争议
(2020)闽0902民初2606号
原告
原告: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一、确认S某某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今存在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S某某负担5元,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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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5
劳动争议
(2020)闽0902民初256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一、确认S某某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今存在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S某某负担5元,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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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闽09民终1757号
被上诉人
-
1386667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80元,退还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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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224号
第三人
原告:
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2
罚金
(2021)冀0133执异19号
原告
原告: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县人民法院
2021-05-31
3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28
4
返还原物纠纷
--
其他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07-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