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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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02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5-10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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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21-03-10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更多 | 2021-03-10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1-11-29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710014 | 2021-11-29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10-14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于怀斌;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100 | 2020-10-14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91610133688966945W | 营业执照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1-10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批局 | |
5 |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2020-10-14 |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 | 115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10-14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登记机关变更2019-04-08 | 省市监登记机关变更 | 【变更后内容】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 2019-04-08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23-02-01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5010: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 2023-02-01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9-04-15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西安市莲湖区北马道巷西城坊小区南2-11号 | 2019-04-15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4-01-26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于怀斌认缴502实缴502|李一男认缴58实缴58|刘忠科认缴40实缴40|单位:万元 | 2014-01-26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21-11-29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56号凯旋大厦C座6幢52605室 | 2021-11-29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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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陕0111民初86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P某某,西安蓬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367 | 一、被告P某某贵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270.70元(已抵扣被告被告P某某贵生垫付的费用);
二、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蓬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0元、鉴定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由原告承担1443元,其余3367元由被告P某某贵生与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7 |
2 | 其他 |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09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5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25元。 ...更多 | 2013-01-31 |
3 | 合同纠纷 | (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5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于原告。 | 2012-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