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国宽
91410728580332211F
5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凤凰城10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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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豫0728行审5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2017)豫0728行审50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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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长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38000
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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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长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Z某某
18000
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8000元。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J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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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人民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2014-11-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长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守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Z某某
长垣县人民法院
2014-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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