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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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3-22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 2016-03-22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04/10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黄利;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47.61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刘海涛; 出资额: 550; 百分比: 52.381;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更多 | 2012-04-10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2012/04/10 |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 | 1050 | 2012-04-10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空 | 公司登记 | 室内装饰施工(凭资质经营);装潢材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4-12-03 | 2099-12-31 | 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12/0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室内装饰施工(凭资质经营);装潢材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010 ...更多 | 2014-12-09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2/04/10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50 | 2012-04-10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12-0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室内装饰施工(凭资质经营);装潢材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010 ...更多 | 2014-12-09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8/09/03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自然人股东:黄利 150万元 刘海涛 200万元 | 2008-09-03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4/12/09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12-03 至 2034-12-01 | 2014-12-09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2012/04/10 |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2-04-10 | 2099-12-31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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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陕08执1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陕08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16 |
2 | 合同纠纷 | (2016)陕08民初52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 被告: 榆林市万兴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涛,H某某,张子亮 | 12000000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被告榆林市万兴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与被告L某某、H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二、被告榆林市万兴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394023.39元;从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按月利率6.72%计算执行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在6.72%基础上上浮10%以年利率7.392%计算罚息;从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上浮20%应以年利率8.064%计算罚息;2016年1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浮30%以年利率8.736%计算罚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对被告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林市南郊肤施路西两套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L某某、H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64元,由榆林市万兴装饰装修有限责任负担36164元;陕西兴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H某某各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