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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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00810847004854 | 330000200810847004854 |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 2020-08-10 | 2099-12-31 | 省科技厅 | |
2 | 330101161703091272896 | -- |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3 | 330101161708281259050 | --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330000200810846294216 | 330000200810846294216 |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 2020-08-10 | 2099-12-31 | 省科技厅 | |
5 | 330000200810846466820 | 330000200810846466820 |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 2020-08-10 | 2099-12-31 | 省科技厅 | |
6 | 330101161708281259054 | --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7 | 330000200809846274249 | 330000200809846274249 |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 2020-08-10 | 2099-12-31 | 省科技厅 | |
8 | 330000200810845994825 | 330000200810845994825 |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 2020-08-10 | 2099-12-31 | 省科技厅 | |
9 | 330101161612080210692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10 | 330000211130801576851 | 330000211130801576851 |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准予登记 | 2021-12-02 | 2099-12-31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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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浙0106民初345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 -- | 准予J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 2020-07-06 |
2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06民初1177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9125600 | 驳回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428元,由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19-06-26 |
3 | 其他 | (2018)浙0106民初10642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 -- | 本案按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2018-11-29 |
4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 16000000 |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原告F某某减半负担。 ...更多 | 2018-08-24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辖终5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5-11 |
6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06民初1114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7-11-29 |
7 | 其他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048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15596150.68 | 一、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保证金14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利息1096150.68元(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541元,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115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6-02-02 |
8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5)沪知民终字第60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11-02 |
9 | 其他 | (2015)浙杭辖终字第101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8-24 |
10 | 其他 | (2015)浙杭辖终字第101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8-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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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争议 | (2023)浙0106民初111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2 | 物权纠纷 | (2022)浙01民终12453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9 | |
3 | 人事争议 | (2022)浙0106民初761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 |
4 | 物权纠纷 | (2022)浙0106民初534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电力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有限公司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