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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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判决如下:
被告车军辰、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连雪、王文起、吴公福借款160万元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18155元,三原告负担4993元。 ...更多 | --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2〕冀0123民初223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冀0528执恢241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冀0528执恢240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冀0104执1138号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8〕冀0102执恢1289号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渝0116执307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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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45209 | (2019)冀0524执372号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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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辽01民终142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10-14 |
2 | 合同纠纷 | (2022)冀0123执保63号 | 其他 | - | -- | -- | 2022-03-12 |
3 | 合同纠纷 | (2021)冀01民终930号 | 上诉人 | - | -- | 一、准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16元,减半收取13558元,由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6元,减半收取13558元,由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779元,由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79元 ...更多 | 2021-05-21 |
4 | 其他 | (2021)冀0123执保38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30 |
5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09民初38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125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1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5万元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本判决书(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Z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编: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3-08 |
6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4147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58350 | 一、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济损失65.8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5.835万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6元,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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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担8135元,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1-02 |
7 | 其他 | (2019)冀0524执恢8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02 |
8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4147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20-08-10 |
9 | 其他 | (2020)冀0108执恢17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15 |
10 | 合同纠纷 | (2019)冀0123民初80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3300000 | 原告H某某与被告C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C某某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1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2.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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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贷纠纷 |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3-12-28 | |
2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7-1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4-28 | |
4 | 执行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 | 易县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6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 | 易县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7 | 送达公告 | 合同纠纷 | Y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9-08-06 | |
8 | 执行文书 | -- |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Y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易县人民法院 | 2019-07-05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2019-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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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冀0123民初22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L某某,W某某 被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C某某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6-15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冀0123民初4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冀01民终930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109民初38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109民初38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4147号 | 原告 | -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冀0104民初4147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
9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9)冀0123民初80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C某某,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0-03-27 | |
10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9)冀0123民初80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C某某,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