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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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8-11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01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1 | --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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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皖0104执恢489号 | 2021-07-05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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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01民终7170号 | 第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6 |
2 | 其他 | (2018)皖0104民初82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10929000 | 一、追加L某某为(2018)皖0104执18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抽逃的注册资金1092.9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L某某负担50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鉴定费50000元,由L某某负担30840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长董兵兵审判长董兵兵 ...更多 | 2020-06-30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亚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 15336964.99 | 一、被告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15336964.99元;
二、被告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15336964.99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利息损失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由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9 |
4 | 其他 | (2017)皖民终37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5-31 |
5 | 其他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被申请人 | - | 15571705.75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亚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7170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26 |
6 | 合同纠纷 | (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0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1470000 | 一、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47万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477500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492500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4月10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安徽广发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90元,由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890元,W某某、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0 |
7 | 合同纠纷 | (2016)皖07执异3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8-01 |
8 | 其他 | (2015)铜中执字第00068-5号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黄山大道及铜陵市泰山大道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11)24505号、铜国用(2012)900035号、铜国用(2012)900015号、铜国用(2013)059503号、铜国用(2011)24504号、铜国用(2013)059502号、铜国用(2012)900033号、铜国用(2012)900080号、铜国用(2012)900081号、铜国用(2012)90003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06 |
9 | 其他 | (2015)铜中执字第00068-4号 | 申请人 | - | -- | 一、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黄山大道及铜陵市泰山大道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13)063054号、铜国用(2013)063055号、铜国用(2013)063053号、铜国用(2013)059503号、铜国用(2011)24504号、铜国用(2013)066714号、铜国用(2012)900033号、铜国用(2012)900080号、铜国用(2012)900081号、铜国用(2012)900034号)归买受人铜陵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铜陵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铜陵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06 |
10 | 其他 | (2015)铜中执字第00068-3号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铜国用(2011)第0995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5-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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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4 | |
2 | 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2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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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皖民终550号 | 被上诉人 |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2-28 | |
4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亚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 |
5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04民初2754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广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亚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 |
6 | 其他 | (2016)皖07民初字70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铜官山区第一分局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