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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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9)晋1181民初1371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174926.61 |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799.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从2009年1月起至2019年6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916826.73元;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以所欠工程款12679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担保费4500元。
以上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1元,由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288元,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113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