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毛秀云
91140426MACC0G9N9T
1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古城大道黎城兴城双创孵化基地15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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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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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晋1181民初1371号
原告
原告:
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74926.61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799.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从2009年1月起至2019年6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916826.73元;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以所欠工程款12679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担保费4500元。 以上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1元,由原告山西环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288元,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113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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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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