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第一中学

正常 东北
杨子林
121522004606351468
164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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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内民再93号
被申请人
-
421488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2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乌兰浩特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85744元,并自2O07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工程款185744元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乌兰浩特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Z某某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乌兰浩特第一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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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
合同纠纷
(2018)内民申272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3-25
3
合同纠纷
(2018)内民申2173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03-11
4
合同纠纷
(2017)内22民终1105号
被上诉人
-
251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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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5
--
(2017)内2201民初252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市第一中学
251333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0.00元,减半收取2535.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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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6
其他
(2016)内22民终115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400元,由Z某某负担1050元,由乌兰浩特第一中学负担5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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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7
合同纠纷
(2016)内22民终1198号
上诉人
-
1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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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8
合同纠纷
(2016)内2201民初134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第一中学
200022
一、被告乌兰浩特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00011.00元,并自1999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工程款100011.00元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乌兰浩特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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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9
合同纠纷
(2016)内2201民初13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第一中学
371488
一、被告乌兰浩特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85744.00元,并自2007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工程款185744.00元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Z某某负担118.00元,被告乌兰浩特第一中学负担26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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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10
婚姻家庭纠纷
(2016)苏1323民初1192号
上诉人
-
1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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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内22民终110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第一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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