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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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20000704047720K | -- | 实物租赁,土木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物业管理,线路、管道和设备设计、安装、维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20000000203)登字﹝2024﹞第01220019号 | 登字 | 登字 | 1998-12-18 | 2099-12-3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320000000203)登字﹝2024﹞第04110007号 | 登字 | 登字 | 1998-12-18 | 2099-12-3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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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0102民初6963号 | 被告 | - | 122594.11 | 一、驳回本诉原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须退还反诉被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000元押金;
三、反诉被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玄武区黑墨营98号阳光嘉园小区南会所三楼的房屋腾空后返还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反诉被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16394.11元;
五、反诉被告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测绘费1200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8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3855元,反诉被告负担2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4 |
2 | 合同纠纷 | (2014)玄锁民初字第19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2859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费12859元(2013年1月起至2013年7月),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0元,由原告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L某某负担60.5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物业费时加付此款);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余款299.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4-07-08 |
3 | 合同纠纷 | (2013)宁执复字第4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复议人合肥缪氏木线条厂的复议请求,维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3-08-02 |
4 | 合同纠纷 | (2013)宁执复字第4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复议人合肥缪氏木线条厂的复议请求,维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3-08-02 |
5 | 其他 | (2012)玄商初字第376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被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732189.92 | 被告东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来水公司所欠水费665627.20元及违约金66562.72元,合计732189.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1元,由被告东恒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2-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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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苏01民终11976号 | 被告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4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苏01民终8124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苏01民终8124号 | 被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苏01民终64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苏0102民初268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
6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48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48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
8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102民初6963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捷瑞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48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明,李青松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
10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48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