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洪金龙
91450100554733847A
2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9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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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09-20
(高新)应急罚〔2022〕16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903执保724号
申请人
-
--
--
2023-08-16
2
其他
(2019)桂0108执4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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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8民初2355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
8000
一、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向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退还气体钢瓶押金8000元; 二、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向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支付钢瓶押金利息(利息计算:以应退还的钢瓶押金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计至实际退款之日); 三、驳回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9.5元。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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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桂0103民初14302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0150
准许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1.5元,由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115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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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西执字第735号
申请人
-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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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6
其他
(2014)西民二初字第99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86350
一、被告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6350元并提走本案《购销合同》标的物抽屉柜、双电源柜、抽屉柜各一个; 二、被告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86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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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广西九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H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广西九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12-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903民初171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2
--
(2023)桂0903民初171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3
其他
(2018)桂0108民初2355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国信气体研究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桂0103民初14302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02-0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西民二初字第99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0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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