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建国
91420600747670539R
5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4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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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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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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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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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5-11-17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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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民初3810号
原告
原告:
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29000
一、确认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2017年12月26日订立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2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长征路140号襄阳商城十楼的房屋;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租金及占用使用费12.5万元、水电费2.4万元,合计14.9万元; 四、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 五、驳回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被告Z某某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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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
合同纠纷
(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原告
原告:
襄阳百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樊城区王家台社区居委会
20157
被告王家台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百洋公司支付就餐费20157元,并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一并向原告支付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王家台居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樊分户,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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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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