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时留厂
91110228MA01BU3L0Y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4070(檀营集中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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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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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 理措施和操作规程,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训练,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进行内部防火检查,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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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元整;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元整;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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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
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7-03
兴消行罚决字2023第300141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228MA01BU3L0Y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时达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04-28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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