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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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1610022899201 | -- | 准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 | --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
2 | 无 | -- | 变更类型: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材、矿山设备、机电(不含小轿车)的销售、安装、维修,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变更后内容: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外墙保温、外墙涂料施工),地平漆施工,交通标线施工,交通标示牌的安装与维护,建材、矿山设备、机电(不含小轿车)的销售、安装、维修,园林绿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娄烦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3 | (娄烦税一局) 许准字 〔2019〕 第(10000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娄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娄烦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19-04-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娄烦县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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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6236号 | 原告 | 原告: 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3179650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9650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3元,由原告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4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6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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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6236号 | 原告 | 原告: 太原杰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