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袁兆杰
123400004850004708
721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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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皖0503民初6397号
原告
原告: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
被告:
马鞍山驭无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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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2
其他
(2021)皖17民终299号
上诉人
-
704026.76
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7329.69元; 三、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43989.07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4元,由L某某负担2606元,由Z某某负担1200元,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负担3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Z某某负担2000元,由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27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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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3
其他
(2020)皖1102执17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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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4
合同纠纷
(2020)皖1102执174号
申请人
-
1471877.3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某某147187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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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5
其他
(2019)皖0705执恢43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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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6
合同纠纷
(2019)皖1103民初40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Z某某
11200
准予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W某某负担
2019-09-29
7
其他
(2019)皖0711民初636号
原告
原告: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被告:
W某某,吴陵
12000
准许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撤回对被告W某某、吴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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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8
其他
(2019)皖0191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F某某,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3500
一、被告F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动报酬35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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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9
合同纠纷
(2018)皖0705民初2211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M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F某某
673826.83
一、被告安徽M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3826.83元及利息(以673826.8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78元,减半收取5289元,由被告安徽M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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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0
其他
(2018)皖1102执42号
申请人
-
805592.6
冻结被执行人X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天禧快捷酒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5592.6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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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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