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胡涛
91440300060280323A
5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29号第4栋第四层A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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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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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1-11-24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局
2021-11-24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9602388】。一、限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741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507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胡涛对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胡涛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涛承担5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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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0〕粤1973民初129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11-2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1973执4625号
2021-03-03
(2020)粤1973民初1293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深国税光许准﹝2017﹞156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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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2099-12-31
14403610400
2
440301001012012122700212
新标准
440301001012012122700212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29号第4栋第四层A区;法定代表人:胡涛;成立日期: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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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293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某1
270741
一、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741元; 二、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507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H某某1对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H某某1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1承担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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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91民初353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和圣达光电有限公司
164574.7
一、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圣达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57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9574.7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圣达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9574.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圣达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和圣达光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1.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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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9-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293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8-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293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丹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源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2-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