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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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2-27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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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皖0302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火车头智能终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威亿投资有限公司 | 4816202.56 | 一、被告安徽火车头智能终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81.620256万元及罚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494.65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494.65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481.62025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40元,减半收取43720元,由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0元,由被告安徽火车头智能终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