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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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0191行初125号 | 被告 | 原告: 徐长久,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 被告: 新津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成都市投资促进局 | 10000 | 准许原告X某某、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撤回对被告新津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成都市投资促进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X某某、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共同负担 ...更多 | 2020-05-26 |
2 | -- | (2018)川行申760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的再审申请 | 2018-11-14 |
3 | -- | (2017)川01行终9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2-22 |
4 | -- | (2017)川0191行初260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 被告: 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 10000 | 驳回原告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