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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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周围及地下有关管线资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件,三级安全教育未执行,项目经理无现场带班记录。3.脚手架和模板工程不符合规范标准。4.起重机械无限位,吊车用电一箱多闸,采用焊接自制附着装置。5.临时用电未执行TN-S系统,总箱无接地,电缆未穿管保护。6.临边防护未按照标准设置。 ...更多 | -- | --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09-01 | 吉建安〔2017〕76号 | |
2 |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内业资料2.特种作业人员多人未持证上岗。3.临时用电:重复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4.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内业资料。 ...更多 | -- | --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08-07 | 吉建安〔2017〕6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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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吉0802民初10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城北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49976 | 被告白城北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余款44997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9.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白城北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吉0821民初118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四分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嫩丹高速NDZT04项目部,白城市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 1900000 | 驳回原告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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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0)吉0802民初10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城北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
2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0)吉0802民初10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长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城北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