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廖伟增
91330701MA28QGLL9A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亭久村38号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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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9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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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8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6-06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2019-06-12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33000022042989071125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5-05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2
330000230412871217585
新标准
330000230412871217585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4-1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000240306867930507
新标准
33000024030686793050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3-0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330000220429890711254
新标准
33000022042989071125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5-05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5
330000220506891646474
新标准
330000220506891646474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5-06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330702210108893520822
新标准
3307022101088935208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1-12
2099-12-31
省建设厅
7
330751220330872721138
新标准
33075122033087272113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2-03-30
2099-12-31
省建设厅
8
330702200420320219103
新标准
330702200420320219103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4-20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浙0702执27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0702执270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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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民初4292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曹根朝,X某某
4239572.8
一、解除原告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的《浙中西部现代农业科技园农光互补蔬菜大棚工程一标段安装合同书》; 二、被告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定做费用3554971元及利息394601.8元(利息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8%暂算至2022年4月15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未付清前,原告对衢州常山县球川镇1-5号温室大棚及相关附属材料享有所有权并可自行取回处置; 三、被告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50000元并退还保证金140000元; 四、被告曹根朝、X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曹根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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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民初4292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民初4292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德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03民初388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X某某,金华市恒晨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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