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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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1350121662836982L号 | 营业执照 | 住所变更 | 2017-12-28 | 2099-12-31 | 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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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字501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12-28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01民初820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5-27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01民初40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8600 | 准许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0元由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5-23 |
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01民初562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福清市平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福清市平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5-22 |
5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民终1483号 | 被上诉人 | - | 800000 |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均由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4-28 |
6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01民初584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 | 1600000 | 1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并支付合理专利使用费200000元,总计800000元;
2驳回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1 |
7 | 其他 | (2016)闽0423民初12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W某某,H某某 | -- | 准许原告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W某某、H某某的起诉。 | 2016-06-21 |
8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闽民终103号 | 上诉人 | - | 8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福建省L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二者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3 |
9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5)榕民初字第841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L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长乐市新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长乐市新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用于侵害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10071516.1)发明专利权的砌块产品。
二、被告福建省L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被告长乐市新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其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85元,由原告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福建省L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85元,被告长乐市新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7 |
10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4)民申字第154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4-10-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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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W某某、H某某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2016-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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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W某某,H某某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2016-05-30 | |
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7 | |
3 | 其他 | (2014)泉民初字第199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